智慧健康照護跨域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智慧健康照護跨領域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110年9月29日 第227次擴大行政會議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健康照護跨領域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處理本學院有關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其組成、職責及各項規定如下:
一、院務會議由學院院長、專班主管(如無則免)及推選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合聘教師代表組成,院長、專班主管為當然代表;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代表人數二分之一,副教授以上教師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二、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會議。
三、本學院院務會議須有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非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決議。
四、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本學院院務會議。
五、院務會議之選任代表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六、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學院系、所、學程、中心及專班等增設及調整之規劃。
(二)本學院教學研究設備、空間分配及經費之協調、使用。
(三)本學院各項規章之訂定與審議。
(四)教務、學務、總務及研發等之相關事項。
(五)校務會議之學院提案事項。
(六)院長交議及其它有關學院院務協調事項。
第三條 本學院於必要時得由院長提議增設其他各種委員會或小組,並由院長敦聘各種委員會或小組成員後,提報院務會議備查。
第四條 本設置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組織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設置辦法須經學院院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