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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升等

教師升等專區

 

【依據辦法】

1.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2.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智慧健康照護跨領域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升等時程請依人事室最新辦法)

3.本校人事室

 

【作業時程】  (升等時程請依人事室最新辦法)

審定辦法於111年08月17日修正發布,

依據該辦法第43條所定學校應自學期開始3個月內報教育部審查,作業期程說明如下:

(一)教師應於本年11月1日前向各所所屬系(所、中心)提出申請。

(二)系教評會應於同年11月30日前完成初審並提院教評會複審。

(三)各學院應於隔年1月15日前送人事室續辦。

 

各級會議 工作項目 第一學期完成日期 第二學期完成日期
各級教師送件 提出申請 04月01日 10月01日
系級教評會 完成初審,提交院教評會 04月30日 10月31日
院級教評會 著作升等:
完成複審,提交校教評會
06月01日 12月01日
文憑升等(含現職請證):
完成複審,提交校教評會
09月01日 03月01日
校級教評會 完成決審,報部核發證書 10月31日 04月30日
升等生效 08月01日 02月01日

註:現職請證,報教育部送審履歷表請選〔新聘〕

 

【申請基本規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6-1 條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 17 條 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 18 條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 30-1 條 (舊制教師)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原依本條例聘任者,得比照辦理。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檔案下載】

送審教師填寫
01 應附表件檢查表(與以下表單則一繳交)  
專兼任教師以著作送審送校教評會應備資料清單
專兼任教師以學位或文憑送校教評會應備資料清單
02 大學校院一覽表查詢系統(可查詢教師學術專長)    
03 教師送審申請表
04 教師教學與服務考核表
05 學位證書及送審著作(含代表、參考著作) 6份    
06 教師著作審查基本資料 6份
07 教師證書(申請部定講師免附)、經歷證件影本
*相關證件影本,請系級單位查驗並核「單位章」以及「與正本相符章」
   
08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教師申請作業/線上填寫履歷表) 含照片3張
(甲式為報部完整格式,乙式為送外審用格式,甲式須檢附2份,乙式須檢附5份
不得將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含甲乙兩式)及有關個人資料表件與送審著作一併裝訂。)
   
09 送審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
10 已接受將定期出版切結書
11 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12 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由系級教評會提出)
13 升等審查表格(依送審形式選填)

附件1

教師送審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附件2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著作)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學位或文憑)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二點附表1--
以教學實務升等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表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二點附表2--
以技術應用升等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
   

 

 

 

 

 

 

 

 

 

 

 

 

 

 

 

 

 

 

 

 

 

 

 

 

 

【境外學歷檢附證件】

  1. 學位證書或臨時畢業證書(須經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1份
  2. 境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1份    
  3. 境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1份
  4. 入出境紀錄正本1份(由送審教師洽內政部入出國民及移民署申請)
  5. 護照相關紀錄影本
    (相關證件影本,請系級單位查驗並核「單位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兼任教師加附】

  1. 現(專)職服務證明1份
  2. 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年資證明1份(依個案情形選填)。
  3. 符合升等年資之聘書
  4. 歷年教學評量成績
    (相關證件影本,請系級單位查驗並核「單位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5. 兼任教師未重複送審教師資格切結書   

 

【兼任教師升等特別注意事項】

  • 兼任教師在本校兼任滿二年(累積四學期)後,學期成績優良者,得申請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或升等,但為配合臨床實習場所教學之需要,兼任教師在本校兼任滿一年(累積二學期)後,經系所中心教評會同意推薦,提校教評會通過者,得提前申請辦理。
  • 兼任教師升等助理教授(含)以上職等者,代表著作需以本校名義發表。(學位送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