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健康照護跨領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智慧健康照護跨領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10年10月14日 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健康照護跨領域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設置辦法,設立智慧健康照護跨領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掌理本學院教師評審相關事項及院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若干人組成之。
二、當然委員由學院院長擔任外,其餘人選由院長聘之。
三、本會推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及合聘教師擔任為原則,惟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學院得另推選候補委員若干人,於推選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
五、學院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休假、借調等達半年以上者,不得被推選為委員;已被推選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六、本會審查教師新聘、升等個案如因低階不能高審之故,除原有具審查資格之委員外,應由院長簽請校長另加聘校、內外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共同組成學院聘任升等審查小組,小組人數至少五人。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案,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決議,三分之二同意方得決議,並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經決議通過之事項,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本校審議。
第五條 本會置主席一人,由院長兼任,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或主持會議時,則由出席委員中推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遇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案件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有關迴避未盡事宜,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含公差假)外,無故未出席三次及任期中離職者,應取消其當年度之委員資格,並由候補委員遞補。
委員對評審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前項審議決定,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六條 本會之決議案尚未執行前,如發現決議內容明顯違背法令、或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致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議之必要時,得由本會委員提起復議,經復議當次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附議,使得重啟決議程序。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復議案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變更原決議。
第七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相關事務費用在學院經費下開支。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